持续释放数字经济的澎湃动能******
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这为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数字经济发展澎湃动能描绘出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
新时代十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深刻洞察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明确提出数字中国战略,并先后出台《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着力推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据统计,2012年至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11万亿元增长到超45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1.6%提升至39.8%,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新平台蓬勃兴起,线上线下融合、远程医疗、智慧物流等应用场景全面铺开,数字技术正进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新领域、新赛道”“新动能、新优势”。
数字经济为我国经济“稳增长”提供关键力量。面对全球疫情反复、地缘政治冲突加剧等复杂严峻形势,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推动了各类资源要素快捷流动、各类市场主体加速融合,帮助市场主体重构组织模式,实现跨界发展,打破时空限制,延伸产业链条,畅通国内外经济循环,成为我国经济恢复向好的“加速器”。
数字经济为我国经济“调结构”提供新引擎。随着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在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实现制造服务精准化和制造过程数字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伴随着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的广泛应用,近年来我国网约车、网上外卖、数字文化等市场规模领先全球,为服务业创新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数字经济为我国经济“促转型”提供重要保障。数字经济的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特点,成为我国推动数字经济与绿色发展产业融合的重要结合点。过去十年,在“东数西算”等重大工程的带动下,我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速,以数字为“基底”的新应用、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数”“实”融合竞逐新赛道,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慧工厂建设有力推动传统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为加快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供重要支撑。
放眼全球,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速创新,正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我们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紧抓住数字技术变革机遇,充分释放数字化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效应,抢占新一轮发展制高点。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必须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数字产业发展。聚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通信设备、智能硬件等战略前沿领域,培育一批具有产业链控制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促进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并实现集群化发展,打造世界级数字产业集群。同时,要利用数字技术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赋能传统产业,加快金融、物流、零售、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必须着力塑造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构建起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构建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形成适应我国制度优势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构建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防范各类风险挑战;着力完善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构建起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必须着力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大国,我们不仅要加快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数字技术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还要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数字经济议题谈判、数字化国际规则制定、双多边数字治理合作,在维护和完善多边数字经济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为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
(作者:潘玉驹,系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温州大学研究基地研究员、温州大学副校长)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